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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对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,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买卖。 2.批给这些店的售价,不论货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约店,价格都应统一。 3.对于新的交易申请,原则上应转交给该地区的特约店去经手。 4.这种非特约店的商店交易,应随着特约店销售能力的增 大而中止。相反地,这些商店之中如有交易增大者,应设法将其纳入特约店制中。 第五条 特约店的义务 1.特约店依其过去的实绩及所在的区域的实力,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。而此额每年需经双方协议而修正。 2.目前各经销商品的最低销售责任额,暂定如下: (1)X X地区500组至800组。 (2)新产品及新型号则依当时条件另订。 3.特约店须加入总公司。 4.总公司是以协助、扩展特约店国际化业务为目的的合作集团。 第六条 交易方法 1.交货给特约店的批发价及特约店本身的零售价依下列规定实施,此价格亦为本公司交给工厂的价格: (1)A价——公司批给特约店的价格。 (2)B价——特约公司及公司给零售店的价格。 (3)C价——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。 (4)D价——国际销售季节前的交易价格,届时另订。 2.为促进特约店的销售及奖励其付款的迅速,本公司特设回扣(折扣)制度。 3。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5日为截止日,次月10日须以现金缴付。如以国际银行汇兑期票缴付,则付款金额包含折扣费。 4.关于季节性的货款缴付,另外订有特别价格。 5.货物国际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破损等,由本公司负担。 第七条 支援销售的制度 1.对于特约店,本公司将免费或以成本价提供销售用的目录、广告宣传册、传单、海报等。 2.公司会自行负担在报纸、杂志、传单及其他国际媒体上的产品宣传费用。在进行这些广告宣传之前,公司会做好实施预定表,事前与特约店联络。 3.本公司会对特约店指导有关销售方法、商品说明方法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业务拓展方法教育,并指示销售计划。 4. 在开始销售新型产品时,公司会免费提供或借给各特约店该产品的样品。 5. 本公司对特约店主及负责的店员进行有关产品的组合、使用方法和产品说明以及销售时的国际商务礼仪等的教育指导。 第八条 产品制造 1.如偏远市场的订货量增多时,可于该国及周边国家设转包工厂,由这些工厂来负责产品生产。 2.本公司内部将自设模具工厂,由公司亲自经营,至于生产方面可以再采取国际公开招标转包生产的方针。 3.针对X X及X X各产品,本公司将设装配工程部,以付费方式将工程委托给该跨国装配公司。
例五 代理店管理规范示例 第一条 总则 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其国际代理店之间的有关交易事项。 第二条 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代理店可销售的区域,依协议来决定。代理店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,应事前与公司联络,取得其认可。而在某种情况下,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,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,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。 第三条 经营商品 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本公司生产、附有X X商标的产品。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X X万元以上。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的商品的总额。代理店需于每月25日之前,向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额。 第五条 经销处等的设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。但设置之前须与公司联络,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。 第六条 销售价格 自本公司批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,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。 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,前者须经双方协议,后者须经公司的认可后方可实施。 第七条 国际交易保证金 代理店须根据交易额,事前缴交X X金额给本公司,作为国际交易保证金,公司再配发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。 第八条 相关资料的提出 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供必要的资料(例如客户名册、预估客户名册、销售计划等)。 第九条 公司的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理店的地点。但如代理店另有请求,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。 关于前项,如另有声明,则产品的装箱费、运费由代理店负担。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,其费用负担由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协商后决定。 第十条 退货 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,或不合格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公司所有时,始能接受退货条件。 第十一条 付款条件 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0日为期限,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货款则于下月10日缴齐。前项付款从付款日算起,以90日内到期的国际汇兑支票为主。 第十二条 暂停出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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