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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所列的费用由各加盟店负担。 第六章经营权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经营权 各加盟店的经营权禁止转让。依据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规定,经营权可以继承。 第七章 营业活动 第十二条 商品订货及运费 与各加盟店的营业活动有关的规定如下: 1.经销商品名称及价格由另外的商品名录确定。 2.订购经销公司以外的商品,需征得公司的认可。 3. 订货需统一填制公司印制的订货单。 4. 货款每月15日结算,月底通过银行汇款到公司指定账号。但首次购货货款需当时支付。 5. 原则上不接受加盟店的退货。 6. 货物运输由公司承担,但运费由订货加盟店支付。 第十三条 营业报告 各加盟店有每月月末向公司汇报当月营业情况的义务,有妥善保管各种营业记录的义务,并有义务接受公司对此的检查和审查。 第十四条 营业员 各加盟店在录用员工时需慎重。应将员工名录及时上报总公司。 第八章 保证金与损坏赔偿 第十五条 保证金 各加盟店需向公司支付XX元的保证金。 第十六条 赔偿金 各加盟店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商品损害,或对顾客造成的损害,均由各加盟店赔偿。由公司责任造成的损害,由公司负责赔偿。 第九章债务处理 第十七条 利息赔偿 如加盟店不能如期支付货款,自支付期结束日开始,应计息支付。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如加盟店拒绝支付或部分支付保证金,或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,公司可对其下达限期支付命令,或单方面中止合作关系。 第十章 制约竞争协定 第十九条 销售区域独占 在加盟店销售区域内,各加盟店依本合同行使经营权,公司不得在此设立直销店或其他加盟店。 第二十条 违约赔偿 如公司不能遵守上条规定,须给予加盟店以赔偿。赔偿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。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分店 在合作期间,加盟店如设置分店,公司有权立即中止合作,并要求加盟店予以补偿。
第十一章 禁止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合作期内,各加盟店不能有如下行为: 1.擅自调整价格。 2.陈列和销售非指定商品。 3.违反统一的广告宣传规定。 4. 违反店名、标志和商标规定。 5.不经公司同意,进行连锁店内部的竞争。 6.不履行支付义务和保证金义务,不如期支付货款。 7.进行违法或有损连锁店声誉的活动。 第十二章 经营权继承 第二十三条 如原加盟店法人死亡,其继承人应在60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请,并从继承经营权之日起,履行合作关系。在提出申请时,必须有其他继承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。公司国际总部在进行审查后,做出决定。 第十三章 呈报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加盟店如有以下变动时,须在14日内向公司做出汇报: 1.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变动。 2.员工人数增减。 3.加盟店奖金发生变化。 4.对本合同规定事项进行单方面的修订。 5.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。
例四 特约店管理规范示例 第一条 本公司设置特约店的基准及其营运方针,悉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则。 第二条 经营商品 1.经营商品以X X为主体,目前的主力产品是靠原有客户的交易。为了将来的发展,目前新产品也应视国际同行业情况经营,以此渠道来开始发售。 2.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销售。 3.特约店不得经手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。 4.今后将逐次追加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。 第三条 特约店的设置 1.特约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讲行: (1)X省市场设X个店 (2)X省市场设X个店 2.前项国际商务区域划分,可因销售额的提高、人口的增加及其他因素而变更店数。 3. 本特约店制度只适用于世界各大都市及附近地区,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。 4. 特约店的选定 (1)从以往与本公司交易的零售店中选择。 (2)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,或交易额小,但却极具潜力的零售店中遴选。 5.从实绩小的零售店中遴选特约店时,须依照下列基准来进行: (1)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金额超过X X万元以上的店。 (2)每年销售XX产品数量超过500组以上者。 (3)目前的交易额虽小,但具有诚意且付款迅速的零售店。 另外,选店时必须以经营稳健且具有合作性、肯积极投入销售活动者为对象。 6.未有交易往来却具实力系指下列条件: (1)该地区尚未有旧客户的情况。 (2)以地区性来说,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更广阔的跨国销售渠道的零售店。 第四条 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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