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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商品计划 为确保前条的利益,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、指导实施: 1.商品构成计划。 2.商品陈列计划。 3.毛利计划。 4.销售促销计划。 5.广告宣传计划。 6.进货补给计划。 7.其他关于店铺管理的计划。 第九条 商品供给 商品供给方法制定如下: 1.加盟店经销货品中,至少有XX%以上的货品要向集团公司本部进货,以达到进货集中化。 2.商品的供给,原则上按照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。 第十条 提交物流配送部门统筹研究的提成计划内容 1. 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。 2.加盟店囤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。 第十一条 支付货款 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,于次月5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,或将支票寄至本部。 第十二条 退货处理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,原则上不予退货。但有下列的情形时,可调换产品: 1.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产品,承担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;如本部无过失,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。 2.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,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,也可以适用前项协议书的规定。 3.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,应根据前条的规定,每月结算。 第十三条 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: 1.国际连锁店会费每月XX美元。 2.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X%。 第十四条 跨国经营特许费用的负担 除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,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,逐项分担国际连锁经费事项的费用: 1.共同广告经费。 2.共同特卖经费。 3.各项活动经费。 4.调查、教育经费。 5.店铺、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。 6.国际商贸组织指导援助的经费。 第十五条 保守机密 加盟店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计划、营运、活动等的情况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。特别对下列事项应保守机密,如有违反,所产生的损失,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: 1. 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国际物流配送商、价格、进货条件。 2. 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,特别是对进货、销售、资金的计划的具体内容。 3.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。 第十六条 禁止事项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: 1.将从本部进货的商品,提供给非加盟店。 2.加人本组织以外的与本公司有跨国业务竞争关系的同业连锁店。 3.毁损本组织的名誉。 4.将本部所送的文件、情报无正当理由地提供给其他跨国集团公司使用。 第十七条 契约解除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,本部可解除加盟契约: 1. 加盟店无正当理由,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。 2. 加盟店的经营,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,经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况时。 3. 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,或受强制执行,或执行保全处分,或拒绝往来时。 4. 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跨国经济纠纷,团而该加盟店的经营大受影响时。 5. 拒绝对本部的债务履行,虽经劝告仍不履行时。 第十八条 除名 有下列事由时,本部可将该加盟店除名: 1. 对本制度有重大违反时。 2. 明显妨碍本组织的信用时。 3. 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时。 第十九条 退会 加盟店无论何时,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,而解除加盟契约,至少应于3日前以书面通告。 第二十条 契约解除后,应处理的事项 1. 遵从本部指示,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。 2. 遵从本部指示,将经销商品目标、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、文件送还。 3. 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,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规定。 4. 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。 5. 实施上列各项所需的一切费用,由加盟店负担。 6. 由于解除契约,发生具体损害时,应予赔偿。 第二十一条 制度的修正 本制度的修正,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会议的2/3以上的代表达成决议方可通过。 第二十二条 附则 关于加盟店的运营,本制度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,即由本部斟酌决定。
五、渠道成员管理规范示例 例一 批发商管理规范示例 第一章 批发商销售代表职责 第一条 本公司批发商销售代表必须履行下列职责: 1.依据负责区域的销售计划,向所辖批发商合理分解销售指标。 2.寻找当地最佳批发商,共同扩展渠道网络。 3.做好批发商货款回收工作。 4.对当地批发价格进行管理和监控。 5.做好批发商的库存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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